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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08.03     作者:江湖卫士

Part不得计提折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四)已全额提取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Part2一般折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在税法中,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Part3 加速折旧规定

为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转型,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所有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快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特定行业固定资产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3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特种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六大产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含自建),允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度总和法加快折旧。

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3)2015年1月1日以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新购固定资产(含自建),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快折旧。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号)

(4)所有制造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适用〔2014〕75)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66号)

Part4.一次性扣除政策

1、自2014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折旧不按年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2、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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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购买的新设备、新设备(所谓设备、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等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四、防疫重点保障材料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购买的相关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已到期)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的通知》(财政部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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