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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协调

日期:2022.08.03     作者:江湖卫士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允许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只能按直线法计算。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很多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法,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选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也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考虑到收支比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能够真实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改变折旧方法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现实,可操作性不强,只要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相对公平,因此本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允许扣除,按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按直线法重新调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采用其他折旧方法,在会计中,企业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仍然可以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使用其他折旧方法所谓的折旧,涉及企业所得税,不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金额相等,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采用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计算简单,有利于税收征管。

3.已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属于直线折旧法。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实际会计处理中确认的费用,不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告

五.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应当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满,会计折旧已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余税收折旧年限允许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按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计提油气资产折旧(折旧)时,由于会计和税法规定的折旧(折旧)差异,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调整。

二.实践分析1。税法中工作量法的认定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税函〔2006〕452号规定的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一种方法,属于直线折旧法。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452号文件被废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也称为平均年限法,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

因此,现行税法实际实施中的工作量法并不是一种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只有一种平均年限法。

目前加速折旧的方法有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双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一次性税前扣除法,工作量法不属于加速折旧法。

2.工作量法税法调整

2014年29日公告第五条规定了税法与会计折旧差异调整的原则。我们理解,折旧年限的差异调整是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税收调整,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税收调整。

企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提取的税法折旧允许扣除。会计上按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按直线法重新调整后方可扣除。

工作量法在会计上的差异不是折旧年限的差异,而是折旧方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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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29日公告第五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在总局公告解释中如下表述:“(四)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协调。一种情况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加速折旧的,公告明确规定,按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无需按照15公告的规定查看会计是否按加速折旧处理。另一种情况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折旧税处理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油气企业开始商业生产前形成的开发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扣除,最低折旧期为8年。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可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计提油气资产折耗。在采用产量法计提资产折扣的情况下,会形成税收差异。简单适用15公告的规定,折扣(折旧)不能及时扣除,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基于此,公告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旧(折旧)时,由于会计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计算方法造成的折旧(折旧)差异,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我们认为,从逻辑上讲,也就是说,折旧方法的差异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如果工作量法计提的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限额不同,则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不是说折旧方法造成的税收差异需要比较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的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只要有税收差异,无论是正差还是负差异,都需要在当期进行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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